2019年9月30日21时38分,忻州偏关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在东沟大街进行路检路查时,周某某驾驶晋H*****小型汽车经过,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周某某熄火下车接受检查时,其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味儿,民警初步认定王某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5.1/100ml,确认周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交警对周某某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