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23时30分,阳谷交警大队开展巡查行动时,发现鲁PQ28XX的大型汽车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民警便上前对该车进行正常检查,闻到驾驶人董某某身上散发出一股股酒气,遂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酒精含量达43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在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车的明显位置还摆放着营运证,董某某驾驶的竟是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董某某作出罚款5200元,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面对这种处罚,董某某将被迫另谋生路,因为贪图一时嘴瘾,丢了饭碗,真是不值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