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孝感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在城区城站路执勤时,市民褚某某驾驶一辆48型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拦下后接受酒精测试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32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核查还发现驾驶员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褚某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褚某某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褚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褚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合并执行给予褚某某罚款25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