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下午,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当天下午,民警在芦阳镇磷肥厂路口开展交通安全整治行动。15时许,高某某驾驶一辆川T牌照的小车从黎明村方向驶来,快到民警执勤点时,左转停在了道路旁边的院坝里面,形迹可疑。执勤民警立即上前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浑身散发酒气,随即对高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39毫克,已经达到酒驾标准。经查,高某某在2016年7月因为酒驾被重庆交警处罚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11日下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高某某处以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同时吊销其驾驶证以及罚款的处罚呈请雅安市交警支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