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需承担醉驾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酒驾驶人追偿。商业车险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强调的是市场调节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这种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发生醉驾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