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6日09时12分许,金某饮酒后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运),沿额尔古纳市G33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额尔古纳市三河乡加油站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血样进行提取,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558号鉴定文书,鉴定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6.09mg/100ml,已达到饮酒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金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