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带《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方式如下
一、忘记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1)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扣满分处理方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第五十八条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相关知识学习
(3)车辆管理所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6)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