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问题,凯美瑞二十天三次高速公路 不刹停住
1 5 发布于 江苏 2024-04-24 14:12:01 只看楼主 热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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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2年1月6日购买丰田八代凯美瑞一台,由于生辆生产制造缺陷,2024年3月11日至3月30日,20天内出现3次高速突然停车的严重安全故障,其中13天在4S店修理,车子实际在用户手中只有7天。如此频发的安全故障,号称世界第一的丰田厂家客服孟姓工作人员公然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答复因为公牌不在三包范围,不可退换车辆。
事实依据1:第一次故障:2024年3月11日京沪高速苏州虎丘区段车辆亮故障灯后,突然停车,车主从苏州虎丘区拖至苏州丰田4S店修理。第二次故障:3月12日修好后取车开至锡澄高速靖江段车辆再次故障灯亮后,突然停车,后被清障***下,拖至泰州4S店,更换变速箱阀体,3月24日取车。第三次故障:2024年3月30日,由靖江去上海出差,京沪高速行驶至常熟段,第三次故障灯亮后,突然停车。由泰州4S店派拖***回,至今未解决。
事实依据2:一、《广汽丰田保修.修养手册》上注明基本保修期:广汽丰田提供为期36个月或行驶里程达到100000公里为止的保修,两者中以先到者为准。保修期自动结束。
在基本保修期内,广汽丰田将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不在“非保修范围”内注明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于材料或制造上的缺陷而造成损坏的零件。
二、广汽丰田为宣传产品形象和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让更多消费者选择丰田,在《广汽丰田保修.修养手册》和《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易车网》等所有汽车专业网站上作的质保期承诺均是3年或10万公里,无其它附加条件。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现在拿公牌拒绝三包,属欺骗消费者,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现请广汽丰田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对自己的严重安全缺陷产品负责,对自己广宣负责,对广汽丰田已有用户和潜在用户安全负责,遵守中国相关法律,退还车辆,为“二十天三次高速公路 不刹停住,重大安全问题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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