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安装和使用“电子狗”行为的合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无明确规定,对安装和使用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信号的装置未明令禁止。但是,针对这种情况,各地的交通安全条例却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使用! 一、《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二、《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6条: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2、第77条规定,安置电子狗的,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设备,予以收缴。 三、《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第十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 2、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的。”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电子狗的问题,抛开是否合法不谈,仅从安全角度设想一下:装了电子狗,毫无顾忌的超速,因为车速太快,车毁人亡。这电子狗,实际上就是催命狗了。